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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妨害公务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0********,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因其栽种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遂道**公路边的土地里的玉米被政府工作人员铲除,心生不满。2020年4月12日11时许,毕节市七星关区普宜镇新街新街社区副支书梅某某与教师到熊某某家排查学生辍学情况时,熊某某追问梅某某他家栽种的玉米被铲除的问题,梅某某给熊某某解释不通,于是就拨打**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郑某某的电话,向其反映情况,郑某某让梅某某把电话拿给熊某某接听,在郑某某向熊某某解释其栽种的玉米为何被铲除的过程中,熊某某称其被郑某某辱骂,就扣下梅某某的手机欲收集证据。郑某某到七星关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三级警司周某某带领警务辅助人员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与郑某某一起到熊某某家出警,到熊某某家后,郑某某等人对熊某某进行劝说要求熊某某把梅某某的手机返还梅某某,熊某某吵闹,于是周某某等人要求熊某某和他们一起到派出所处理此事,熊某某拒不配合,周某某等人强行拖拉熊某某上警车过程中,熊某某抓扯周某某等人的衣服并用脚踢打周某某等人的身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证明等;2.证人证言:梅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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