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妨害公务,于2017年10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11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5日13时许,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鄂黄大队三中队按照工作安排,在鄂州市碧黄线鄂城区汀祖镇丁坳村委会门口设卡查车,在检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的鄂J****3油罐车时,发现车内装有疑似柴油的危险品。因熊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民警李某某等人遂依法对熊某某进行检查。过程中,熊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执法并情绪失控,掌击李某某三下,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