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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寻衅滋事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暂租住**镇**小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周某某等人至灌南县**镇**村**组高某某家门口,无故滋事,随意殴打高某某家邻居王某某、单某甲等人,后引起双方家人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单某甲头部受伤、王某某左脸颊划伤、单某甲侄儿单某乙鼻子、右手手指等多处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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