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至6月29日期间,王某某、徐某某及金某某(均已起诉)在临澧县**街道**路租用门面合伙开设龙虎斗赌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应徐某某的邀约,在该赌场内给赌博账户上下分数及负责赌场的饮食卫生,并约定日结工资500元。该赌场通过网络登陆“威尼斯人”的境外赌博网站,以在网上押“龙虎”的下注方式,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抽水钱和赌博网站返利的方式进行盈利,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2020年6月28日至6月29日,该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5万余元。2020年6月29日15时许,临澧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了熊某某,并查获了水钱人民币1118元及电脑主机、液晶电视显示屏各一台。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及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常口信息表等:2.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徐某某、金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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