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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堆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住拉萨市**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堆龙德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和陈某某聊天谈到网络赌博生意。2020年4月19日熊某某找到一名女子程某某当网络赌博收银员,陈某某和程某某、熊某某一起到天海夜市购买电视机,由熊某某付款,电视机用作网络赌博。2020年4月19日晚上21时许在堆龙德庆区**超市旁边的一楼房内开设营业。熊某某和陈某某总共获利4000元钱,其中2000余元用于购买烟、酒、吃饭,1905元被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堆龙德庆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电视机、信号发射器、下注登记本及赃款现金1905元退回侦查机关。

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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