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熊某甲与熊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以(2007)武法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熊某甲赔偿熊某乙24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该判决于2008年7月30日生效;2008年9月23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向熊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熊某甲在3日内支付24000元赔偿金,熊某甲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一直拒不执行。2019年2月3日,熊某甲将法院判决的24000元赔偿金、300元诉讼费及迟延履行利息15750元共40050元交至武冈市人民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犯罪嫌疑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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