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熊某某借用湖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质与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位于郧阳区**镇**村、**村某房地产项目合同,熊某某承建该项目的6-8号楼。熊某某将承建的劳务分包工程给向某某。2018年8月18日,开发商**公司、工程承包人**公司、劳务承包人向某某三方签订劳务清包合同,专门约定春节期间人工费的支付方式:按工程承包人**公司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承包人**公司承担25%,劳务承包人向某某承担25%,开发商承担50%。2018年底,因各方均未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工人向郧阳区人社局反映,该局于2019年1月8日向**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由熊某某的项目部负责签收,要求该公司在同年1月14日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后,熊某某的项目部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月27日,郧阳区人社局通过短信向**公司熊某某发出告知信息,要求熊某某立即到郧阳区信访局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熊某某到信访局后,与开发商聂某某、向某某协商,2月2日前聂某某支付325万元,向某某支付20万元,熊某某支付20万元。2月2日,郧阳区人社局再次向熊某某发送短信,告知其到郧阳区人社局和信访局,因为没筹到钱,熊某某关掉手机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当天下午,在郧阳区人社局协调下,开发商聂某某垫付了汉水金岸工程项目所欠的工人工资365万元。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