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8********,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住云南省师宗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蒙某伙同杨某杭窜至金华市**乡**小区*幢*单元**室,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张某某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银项链一条及珍珠项链一条。后杨某杭、蒙某告知向某某后,三人商量由向某某开车将金器卖至兰溪,杨某杭联系蒙某某帮忙销赃,蒙某某联系麻某某,因麻某某未成年,麻某某联系熊某某,由熊某某提供身份证。后蒙某、杨某杭、向某某、蒙某某、熊某某、麻某某开车到兰溪天成金店,将上述金器变卖,获利人民币20214元。现蒙某某、熊某某、麻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