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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0*******,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凤阳县**镇**路**黄金店(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刘某某(另处)在凤阳县**镇翻窗进入居民金某某家中,从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项坠、一副黄金耳坠后翻窗离开。后刘某某到**镇街道**路**黄金店,以88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黄金项链、项坠、耳坠出售给熊某某。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1314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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