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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6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傍晚,被害人储某甲开车(车载其妻子刘某某、儿子储某乙)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家经过,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将该车拦住,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储某甲二人因储某甲修路未出资问题发生争吵,二人扭打在一起,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其自家院内拿到一根铁棍,击打了被害人储某甲背部一下,造成被害人储某甲背部受伤。经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储某甲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储某甲损失,已执行且取得被害人储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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