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社区**街**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7时许,镇巴县城兴隆街商户姜某某与妻子在自己商店隔壁的百丽服饰店门前修补遮阳伞,因遮阳伞的灰尘等原因,引起相邻的亮点服饰店经营者熊某某的不满,熊某某即从自己店内厨房拿出菜刀欲破坏姜某某的遮阳伞。在与姜某某现场对峙纠缠期间,熊某某情绪激动,挥舞菜刀时砍伤姜某某胸部左侧,姜某某随后转身逃走,熊某某持刀追逐一截后转身逃离现场。经鉴定:姜某某胸部左侧刀刺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提交了作案工具菜刀,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在被害人姜某某住院期间,熊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医药费,照顾被害人生活,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