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里**,唐山北方奥拓出租车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乙系亲兄弟。2019年03月11日22时许,熊某乙夫妇到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706楼2单元602室找熊某甲夫妇商讨办理房本的相关事宜时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互殴,熊某甲采取用拳头打、膝盖顶的方式将熊某乙面部打伤,致熊某乙左侧上颌骨额突及两侧鼻骨骨折(新鲜)、鼻中隔骨折(新鲜),熊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熊某甲为轻微伤。
2020年8月4日就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得到熊某乙谅解。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虽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与被害人是亲兄弟关系,系家庭矛盾引发本案。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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