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陈某某、罗某某同被害人何某某等人至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龙斗一号树之风装饰公司讨要工程款,因工程款未及时结清,熊某某与何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并使用椅子互相打斗。过程中,何某某右手被熊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何某某此次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到案,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何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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