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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县区****小区**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是夫妻关系。2020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侯某某回到梅县区**路**小区**号住家,与正在搞卫生的熊某某因过年拜神的事情引发口角。侯某某朝熊某某扔鞋子,熊某某则将用来搞卫生的小孩玩具水枪扔中侯某某臀部,侯某某持扫把打熊某某时因被回挡后倒地受伤,后推自行车离开住家。民警接到报案前来处警时方才回来。经医院诊断,被害人侯某某的伤势为第6胸椎压缩性骨折、第1腰椎爆裂性骨折,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30日,受害人侯某某向熊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熊某某的行为,不再追究熊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谅解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熊某某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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