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生活琐事存在积怨。2020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音乐外放声音较大一事再次引发口角,二人之间由肢体冲突升级为互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推下楼梯致被害人晕倒,被害人随后被送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帽状腱膜下血肿并造成颅内出血,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和解协议、支付凭证、被害人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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