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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一次退回补充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楼下路边,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将其女儿撞伤,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扭打,并将被害人李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受害人李某某右脚踝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外踝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进行了赔偿。同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坦白、没有犯罪前科、不吸毒、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某某具有一定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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