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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5********,汉族,文盲,务农,聋哑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道**镇**村**组,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位于福泉市**镇**街村**组小河边的一小块土发生纠纷。2020年6月6日17时许,王某某将熊某某种植在该土上四季豆拔了三十余株,熊某某得知后于当日21时许酒后独自一人去到王某某家中,用木棒殴打王某某,被村民制止后,熊某某又用拳头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右侧胸部、胸背部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腰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双膝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熊某某是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无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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