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0********,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因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 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高坡哨262号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肢体冲突,熊某某将李某某鼻子、脸部、左耳等部位造成不同程度受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熊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14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