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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9时许,郑某某与赵某某、邓某某三人到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家中,找与熊居住在一起的陈某某讨要欠款,郑某某与陈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熊某某见状将郑某某推倒在地,致郑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意见,郑某某左侧胸部7至9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接到赤壁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同年11月11日,熊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医疗费及各种费用共计1.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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