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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义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等人酒后经过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锦园**幢楼下,与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因口角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打。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孙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因外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已达成和解,并进行赔偿,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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