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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敲诈勒索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荆门市掇刀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27日)。

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熊某某为取得沙洋县**水库控制、经营权,采取虚构投资亏损等情况不断上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严重影响**镇生产经营秩序,在拒不腾退水库的同时,敲诈**水库管理处340万元高额补偿费,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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