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6********,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驾驶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武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汇处向右转弯时,遇龙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该处,由于熊某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龙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立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同年12月15日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经法院调解,熊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7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商业险及交强险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刑事谅解书、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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