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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熊修本)(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逮捕。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6时,睢阳区****乡***村村民熊某某从地里干活回来,看到邻居熊某家中有人往院子外边扔东西(具体是砖头或瓦片不清楚),熊某某就到邻居熊某家院子外骂,熊某从家里出来就和熊某某对骂,之后发生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熊某某用拳头朝熊某身上乱捶致使熊某左侧肋骨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经过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熊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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