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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因自家砌围墙想买砖,遂打电话给新建区**镇**村水泥制品厂的老板熊某乙说要买砖,熊某乙告知熊某某砖厂已转让,让其找砖厂新老板去购买。熊某某因没有砖厂老板邓某某的电话,也发现砖厂无人看管,所以产生偷盗砖块的念头,并于2019年10月21日至29日期间陆续用板车偷运堆放在砖厂的砖共计10000块左右。经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熊某某盗窃的砖块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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