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年**月**日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0518,土家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9日被石门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为了食用野生鱼类,2020年7月28日21时许,在明知澧水石门县河段(属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禁渔区且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副坝下游“熊家河”河段使用丝网等捕捞渔具捕鱼。使用的捕捞渔具已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高级工程师鉴定,熊某某使用的捕捞渔具刺网(丝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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