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初中文化,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427********0513,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9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为了食用,在明知石门县澧水河段属于禁渔期、禁渔区,且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石门县**镇**村**下游“**河”河段使用刺网非法捕捞,其使用的工具及捕捞鱼类已被该局依法扣押。经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高级工程师鉴定,熊某某非法捕捞用网网目尺寸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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