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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县人,身份证号码:4228251967********,白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宜昌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5日退回公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从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下旬,覃某某邀约陈某甲要其联系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东北收购15000斤左右的烟叶。陈某甲联系了熊某某并约定烟叶运到目的地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支付烟款,每斤提成1元钱给熊某某。熊某某联系辽宁省北票市的路某某并支付其2万元定金,路某某带着熊某某在西丰县和隆乡以每斤3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烟叶15800斤。2018年9月14日,路某某雇请司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的车辆装载收购的烟叶从西丰县和隆乡起运并让司机与覃某某联系。2018年9月16日运到石门县**乡**村,之后覃某某与熊某某算账烟叶总价值为16.8万元,覃某某通过陈某甲支付熊某某此烟叶款,熊某某收款后支付给路某某13万元烟款,自己获利1.8万元。2018年9月23日,该批烟叶被石门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封,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该批烟叶鉴定价值38425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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