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逮捕,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2021年1月11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国庆左右,熊某某在拼多多APP上购买了两瓶发豆芽的催化剂,大的一瓶花了30多元钱,小的一瓶花了20多元钱。之后熊某某开始使用自己购买的催化剂发豆芽,发了500斤左右豆子,1斤豆子能发5斤左右豆芽,熊某某使用购买的催化剂总计发了约2500多斤豆芽在纳雍县打铁街零售,每斤豆芽卖1.5元,共卖了3750元左右。2020年11月11日早上,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熊某某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并将熊某某卖的豆芽抽样送检,202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测,熊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等低毒农药。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行为,依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