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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湖**国际城**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府*号楼门前的人行道上听到一辆电动车的储物筐内有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在响,发现四周无人,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窃走并关机。当日下午,被害人钟某某报警后通过监控视频找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熊某某遂将该手机退还被害人钟某某。

2020年11月1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城售楼部抓获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华为mate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510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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