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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乡**村**庄**组)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银行**支行自助取款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ATM机密码挡板处被害人贾某某的1万元人民币窃走。案发后,赃款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万元(照片)等;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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