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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8********,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店员工,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在江阴市**镇**道**段**号**店内对被害人周某某车牌号为苏B****Q的白色启辰轿车进行清洗时,趁无人之际窃得副驾驶前储物箱内信封内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已退赔得被害人周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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