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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熊某某乘车从德江县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镇,10时许途径官舟镇。在“全聚锅巴粉”店吃粉时,熊某某将田某某放于店内大厅一炉子上的手机盗走。田某某发现手机不见后报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于同日16时许将熊某某抓获归案。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S1手机价值人民币1669元。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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