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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5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3********,苗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及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30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及王某甲窜至本市**街道**路****厂,窃得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厂停车棚下的价值人民币2670元的**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及王某甲在归案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均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均系自首,且在归案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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