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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县**所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县**派出所**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将被害人文某某放置在长沙县**镇**村小学附近路边一田里的3根8米长的电线杆、1根10米长的电线杆盗走,并将盗走的电线杆用于帮他人架设电力线路,并从中获利3300元。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杆价值共计2049元。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向江背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案发后,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文某某3600元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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