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清镇市公安局依法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贵州省清镇市新华路166号皓非服装店购买衣服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粉色vivoX27手机秘密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38元,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