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幢,现住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室,将其室友余某某的一对价值814.7元的黄金耳环、姚某某的400元现金和潘某某的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熊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