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4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通过网络将自己“刀剑英雄”游戏账号出售给廖某某,双方约定该游戏账号交易金额为5000元,随后廖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熊某某定金2000元并开始使用该账号,待该游戏账号的原始资料可以更改为廖某某之日,廖某某另行支付尾款3000元。在廖某某使用该账号期间,其多次转款共计15030元给熊某某让其帮忙购置游戏装备。2020年3月16日,熊某某告知廖某某其购买的该游戏账号次日便可以更改账号原始资料信息,廖某某便支付尾款3000元。次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通过该账号原始资料将密码和手机安全令修改,退出游戏群并拉黑廖某某微信和手机号码。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该游戏账号正式过户给廖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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