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至2020年9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上山打点菜园子经过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郭家沱长江大桥项目工地时,趁工地看守人员不备,先后30余次盗窃工地上的螺纹钢、槽钢等钢筋建筑材料,并将盗窃所得堆放于工地附近其平时用于存放种菜农具的一农舍内。2020年9月12日上午,熊某某将所盗的上述钢筋建筑材料出售时被工地巡查人员发现,民警接报案后分别从废品收购人处和熊某某存放钢筋处共计查获熊某某盗窃所得钢筋材料共计724.95公斤。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熊某某所盗钢筋价值共计人民币1377元。
2020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鉴于熊某某系初犯;犯罪后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退还全部赃物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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