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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 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专科文化,四川拓普职业技术信息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区****单元**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位于四川省南部县第**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利用帮助其大姨熊某甲操作手机之便,获得了熊某甲的微信支付密码。同日18时许,熊某某趁熊某甲在厨房做饭之机,在熊某甲手机上下载了京东APP并登陆了自己的京东账号,随后在京东商城上用熊某甲微信支付购买了苹果“pro11”手机,该手机售价人民币9499元(人民币)。随后熊某某将京东APP、微信支付记录、建设银行消费短信全部删除。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熊某某已经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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