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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7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袁宇航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东华二路38号附205号“畹町”饰品店内,趁店员不备,四次盗窃店内货架上物品。2019年11月30 日,熊某某在该店内再次盗窃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熊某某挡获归案。到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后熊某某家属对被盗店铺进行了赔偿。2020年6月9日,经鉴定,熊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中的五次盗窃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患有精神分裂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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