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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1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骑电单车路过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大厦一楼,见该处的快递存放点无人看守,便盗窃了卢某某两个快递包裹,分别是一包麦冬(价值 26.9元)及一包鱼块(价值25.79元)。 

2020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又来到上述快递点,盗窃周某某一个快递包裹,内有一包大米(价值28元)。

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快递点,盗窃方某某四箱牛奶、一斤土豆(价值124元)。 

2020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路**号宿舍**栋楼下抓获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并在其房间内找到被盗快递物品牛奶三箱、麦冬一包,大米一袋。缴获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三名被害人均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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