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熊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苗族,南通市港闸区**广场**火锅服务员,住南通市港闸区**香槟**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熊某某先后六次至南通市港闸区**超市24小时自助便利店,利用夹带不结账的方式窃取店里食品。经统计,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4.9元。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数额显著较小,又具有坦白、全部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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