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2001********,土家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路过宣恩县**乡**村四组邹某某家时,见其大门敞开便经堂屋进入二楼,在二楼卧室盗窃邹某某的人民币40元。随后熊某某下楼时,被邹某某当场抓获。涉案款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恩精鉴所[2019]精鉴字第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在校学生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人员,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