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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技师学院在校学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山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康路**东郡B区大门口发现路边停放一辆未拔钥匙的黑色的外卖电动车,遂起贪念,欲将这辆电动车占为己有。后趁周边无人且外卖员未回之际将电动车骑走。至抓获期间该辆被盗电动车均由嫌疑人熊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27元。

2020年6月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大桥桥头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其因自己送外卖的电动车丢失,无车送外卖,看见了被害人的送外卖的电动车未拔钥匙,遂起贪念,将车辆盗走并用于自己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2.系在校学生且家庭贫困,对其进行社会调查时,其班主任证实,熊某某在校期间没有不良嗜好,虽然成绩属于中等水平,但是个人品德和表现较好,在校期间没有发现有违法乱纪的情况;3.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4.无犯罪前科及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无其他加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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