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镇**村**号,住共青城市**栋**室,因涉嫌窝藏罪,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共青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0日至6月份,熊某某、熊某甲姐妹二人得知其小弟弟熊某乙被抓之后怕公安机关继续抓捕其大弟弟熊某丁,便安排王某某、谢某某到中国建设银行共青支行、中国银行共青支行、共青农商银行柜台取出现金共104.4万。2019年5月初,为了逃避法律打击,熊某甲打电话给袁某某让其到西湖小学熊某某经营的冷饮店内将熊某乙带到袁某某家共青城市**栋**室家中居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共青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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