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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益阳**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益阳市赫山区**委**宿舍楼**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案件当事人请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8日,7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8日,8月21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份,**槟榔原总经理汤某某、副总经理翦某某、行政主管蒋某某等三人从皇爷槟榔离职,与**集团王某某成立湖南**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份,对**公司进行资产盘点后,汤某某、翦某某、蒋某某、王某某与**食品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彭某乙商谈股份转让事宜,并于2016年4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食品科技公司作价3500万元,**公司支付2100万元从彭某乙手中收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承诺借款2000万给**公司用于收购槟榔原籽,**公司董事长仍由彭某乙担任。在股权协议前,彭某乙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田某某、熊某某串改公司账目,虚列槟榔原籽应付款彭某甲5225778.5元、周某某6293113.6元,并在2016年4月8日**公司借款2000万元汇入**公司之后,彭某乙安排田某某以及出纳龚某某从**公司账户支付应付款彭某甲5225778.5元,周某某200万元,彭某乙通过控制掌握彭某甲、周某某的银行卡,将这7225778.5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从中奖励田某某、熊某某各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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