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彝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2********,硕士文化,黔西南州**公司职工,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街**号*栋***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挂靠贵州**公司承接贞丰县**一事一议项目,工程完工后,为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项目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联系罗某某以支付票面总额2.1%的开票手续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熊某某经罗**介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2份,金额合计1154640.79元、税额合计34639.21元,价税合计共1189280元。其取得的上述虚开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入账,对应成本支出该公司已重新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计入成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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