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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在四川省仁寿县,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楼**号,系平罗县**活性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熊某某在担任平罗县**活性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主管原材料采购工作期间,采取隐瞒没有实际交易的方式,通过他人以实际支付26.8万元购买销售方为石嘴山市**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货物名称为煤的进项额2337500元,后将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抵扣税额339636.8元。后石嘴山市国税局发现平罗县**活性炭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追缴增值税款339636.8元、滞纳金50180.83元,罚款206782.08元,平罗县**活性炭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已缴纳完毕。2020年6月2日熊某某被平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平罗县**活性炭有限公司在刑事立案前已补缴税款及缴纳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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