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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镇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被害人张某某经朋友推荐找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及刘某某帮助办理贷款。二人在帮助张某某到成都市锦江区喜年广场**座**楼**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虚构办理贷款需缴纳贷款押金人民币38370元的事实。2018年6月16日张某某14万元贷款到账后,被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刘某某找来的第三方扣款公司(惠州市**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扣款人民币38370元,该款项在扣除了1%的手续费后转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所掌控的银行账户,被二人分赃耗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和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全部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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