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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及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受赵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北京市昌平城区**广场**座**室,以**公司名义,通过打电话、发微信方式,以为客户办理贷款等为由,骗取吴某某(男,四川省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于2020年2月21日与被害人签订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已先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申请表、会员服务协议、业绩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退赔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熊某某未曾受过刑事处罚,且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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